土地制度改革(land reform)的含義
“土地制度改革”,在土地經(jīng)濟學上通稱之為“土地改革”,泛指對人地關系與人關系制度上的改革及方法上的改進。一般來說,土地制度改革的涵義限定在兩個主要方面:一是對狹義土地制度,即地權制度上的改革,是指對不良地權制度所引起的不良土地占有與利用關系的改革;二是對土 經(jīng)營方式不合理、不科學致使資源浪費、生產(chǎn)落后,以謀求改進使生產(chǎn)效能增大。以上二者,當以地權制的改革為主,故又稱地權制度改革為土地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應是針對土地制度上的存在問題,為謀求改進而進行的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與建設具有法制性,而最終須由國家政府作出裁定和實施,并成為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由于土地制度改革是由國家政權對其社會內(nèi)部制度的改革,這就決定了土地制度改革應具有一國原有土地制度自身發(fā)展和完善的實質涵義。
土地制度的概念
1.我國古代關于“制度”的論述
。1)《商君書》中就有這樣的論述:“幾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國務不可不謹也,事本不可不摶也。制度時,則國俗可化而民從制;治法明,則官無邪;國務壹,則民應用;事本摶,則民喜農(nóng)而樂戰(zhàn)。”
。2)《社記》中也曾有關制度的論述:“故天子有田以處其事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
2.西方經(jīng)濟學對“制度”的闡述
(1)康芒斯(Commons)認為,制度是“限制、解放和擴張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即制度是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
。2)諾斯(North)對制度的解釋是“制度是一個社會里的游戲規(guī)則,更規(guī)范地說,它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
(3)舒爾茨(Schultz)則將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涉及到社會、政治及經(jīng)濟行為。
概括而論,制度的內(nèi)涵可概括為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系列習慣和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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