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規(guī)定: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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