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權,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zhuǎn)化為有權代理,發(fā)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為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但以特定的行為,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為所產(chǎn)生的義務或?qū)嶋H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chǎn)生的權利,視為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為。還有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也被認為是默視行為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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