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的核心內容是設立、變更或終止一定的土地權利關系。注銷土地登記即為終止一定的土地權利關系。
依據(jù)《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六章,注銷土地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權利被依法收回、存續(xù)期屆滿、土地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屬成員依達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2)國家組織移民,農民集體成建制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注銷登記。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廣未申請續(xù)期或續(xù)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6)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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