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冊登記與核發(fā)證書
由于名稱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屬的變更,因此,名稱變更登記不需報經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即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1.注冊登記內容
(1)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名稱變更的注冊登記直接在宗地《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在“權利人”欄目內相應的變更了的姓名上加蓋變更印章;在“序號”欄填寫本次名稱變更登記在《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名稱變更登記的注冊登記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名稱變更的內容和依據(jù);“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名稱變更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
(2)重建《土地歸戶卡》:由于名稱變更登記是土地權利人的名稱發(fā)生了變更,因此,按土地權利人建立的《土地歸戶卡》應該根據(jù)注冊登記的《土地登記卡)重新建立,并按土地權利人新的名稱重新組裝《土地登記歸戶冊》。
2.換發(fā)土地證書
根據(jù)名稱變更后的《土地登記卡》上的內容重新填制《國有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并由土地登記機關代表政府核發(fā)給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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