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權定義:對地表之上的空中或者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圍的空間享有的權利。
1、理論基礎:在傳統的土地法律理論和制度中,“誰擁有土地便擁有土地上下的無限空間”,土地所有權的效力范圍以地表為中心延伸至上下垂直的空間。作為財產權利客體的土地在物理屬性上雖可區(qū)分為地表、空中、地下三部分,但在法律理論和社會觀念中,卻是三者合為一體而被所有和利用。19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以及交通擁擠、住宅緊缺等各種社會問題的出現,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一定范圍的空間也被視為侵權。因此,土地私有的個人獨占性與土地利用的社會公共性之間的矛盾激化,土地私有制國家開始限制土地所有者對空間享有的絕對權利。
2、現實需要:土地立體化開發(fā)利用的現實需要也是土地所有權理念改變、“空間權”作為財產權產生的動因。生產力的高度發(fā)達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fā)展,極大地提高了人們改造和利用土地的能力,擴展了人類生產、活動的空間。“空間”不再附屬于土地,成為具有特定價值形態(tài)的物
3、構建空間權的條件
(1)“空間”可以作為權利客體——構建空間權的理論前提
(2)“空間”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構建空間權的物質基礎
(3)“空間權”得到社會的認可、政策的允許、法律的保護——構建空間權的上層建筑
二、外國空間開發(fā)利用的現狀及相關立法,大家課后看書有簡單的了解即可。
三、我國空間開發(fā)利用的現狀及相關立法
調整空間權的專門立法在我國大陸尚屬空白,僅存在規(guī)范空間利用的單行法規(guī),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1997年10月27日建設部令第58號發(fā)布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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