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指民事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民事義務不問義務人意思如何,必須遵守,不能隨意變更、拋棄;如果不予遵守,則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和制裁,這也符合一般的法律義務的性質。但民事義務與一般的法律義務所不同的是,這種義務通常是與民事權利相對應的,它處于具有平等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之中。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民事義務的本質,是法律加于當事人的一種不利益。
民事義務所特有的分類是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完成工作、提供勞務等。消極義務,指以一定的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所有權關系中義務主體的義務,相鄰關系中當事人的容忍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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