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的原則
土地登記必須依法進行,這里的“法”是指廣義上的“法”的概念,泛指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土地登記規(guī)則》等。土地登記依法的原則,有三方面的含義:一是土地登記義務人必須依法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資料,并按照土地登記機關的要求到現(xiàn)場指界等;二是土地登記機關必須依法對土地登記義務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確權和在土地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三是土地權利經登記后的效力由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意夸大或縮小土地登記的效力。
(二)申請的原則
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一般都應當由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變動當事人首先向土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即向土地登記機關提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由于土地登記是國家實行的一項法律措施,其結果具有決定物權變動是否生效的法律依據,因此,土地登記申請應采取書面方式,口頭表示無效。
(三)審查的原則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的結果必須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形式審查,審查土地登記申請所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資料是否為土地登記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二是實質審查,審查所申請的土地權利或權利變動事項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經過審查,有的還需要通過公示,凡符合土地登記要求的,應予以登記。否則,不予登記。
(四)屬地管轄的原則
土地登記屬于不動產物權登記,不動產物權的管轄為屬地管轄,處理不動產問題的法律依據是不動產所在地法,因不動產發(fā)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或房管、土地部門處理,同樣土地登記也遵循屬地管轄的原則。土地登記的屬地管轄具體來說有以下兩個要求:一是土地登記機關應當堅持統(tǒng)一性。在一個登記區(qū)內只能由一個土地登記機關來登記,不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關登記;二是土地登記資料應當保持完整性。同一個登記區(qū)內的土地登記資料,只能由一個土地登記機關建檔保存,不能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關來分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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