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概念和效力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誕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擔保方式。我國的《民法通則》和擔保法》都有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的效力主要有
(1)證約效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訂立時由當事人一方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的金錢,交付定金的事實可以證明合同的成立,因此定金具有證約作用。當然,定金不能決定被證明的主合同效力,不能排除主合同因欠缺合同的有效條件而不能成立的可能,在此情況下,不能以交付定金的事實來證明主合同的存在。
(2)預先給付和抵消的效力。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但是定金并不是主合同給付義務的一部分。當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因此具有預先給付的效力。
(3)擔保效力。這是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定金的擔保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體現(xiàn)出來的。定金罰則的內(nèi)容,是指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的這一作用,在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會產(chǎn)生喪失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的后果,所以為避免定金利益的損失,就必須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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