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共同保證
共同保證是指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履行進行的保證。在有共同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可以分為按份保證和連帶保證。按份保證是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各保證人的保證份額的保證。在按份保證中,每個保證人僅就自己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是共同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對于共同保證的形式,保證人應與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作出明確的約定,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保證的消滅(免除)
保證責任因下列原因而消滅:
1.保證期間屆滿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都只能在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期間屆滿時,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2.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轉讓的債務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主債務消滅主債務因履行、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滅時,作為從債務的保證責任也隨之消滅。
5.保證合同解除或終止,保證責任自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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