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民事權(quán)利義務的主體,或簡稱民事主體,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quán)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必須有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人參加,才能在主體之間建立法律關系。主體是構(gòu)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不可缺少的一個要素。
在我國,可以作為民事主體的主要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關于非法人組織是否可以成為民事主體,在民法學說上是存在爭議的,本書認為這些組織既不屬于公民,也不屬于法人,而是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間的一種民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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