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b)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d)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e)公路、鐵路、機場、擴廠等經核準報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