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對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傷、失望等。精神損害多由于侵犯人身而產生,但也不排除侵犯財產權造成的精神損害。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3條第(一)、(二)項,第15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就是說,賠償義務機關在予以金錢賠償的同時,對受害人造成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方面損害的,還要以精神賠償的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在行政賠償領域主要適用于下列行為: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等方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范圍與侵權行為的范圍要相適應侵權行為在多大范圍內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在多大范圍內造成了不良影響,賠償義務機關就應在多大的范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不可以單獨適用,而只能合并適用國家既要賠償損失,還要為受害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防止國家行政機關以這些方式代替物質損害賠償。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所需費用由國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可能需要通過公告、登報、廣播、電視等手段實現,因此需要一定費用。此項費用應由國家承擔,而不應由受害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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