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程序是指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行政復議程序大體上依次經(jīng)過五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和執(zhí)行。
一、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是指行政相對人要求復議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以及確認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請求。在整個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是行政復議的出發(fā)點,也是行政復議程序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
1.申請復議的條件包括:
1)申請人合格,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復議期限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nèi)提出復議申請,法律規(guī)定超過60天的無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3.復議申請形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的,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4)申請的年、月、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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