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責任的概念及真構成要件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及被授權組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享有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對于它們違法或者不當行政的行為應承擔行政責任,方可保證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只是行政主體和執(zhí)行公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形式不同,但它們都是行政責任的主體。
2.行政責任產(chǎn)生的前提條件是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應當履行法定的職責,不濫用職權;遵循法定的程序合理而合法行政,這是行政主體及其執(zhí)行公務人員的法定義務。如有違反,產(chǎn)生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是行政法治的要求。
3.行政責任必須為行政法律規(guī)范所確認,是一種法律責任行政職責人不是一種政治上或者道義上的責任,而是一種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的責任對于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必須依法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行政責任的內(nèi)容和承擔方式必須依法確定。
二、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報批評;
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4)返還財產(chǎn),恢復原狀;
5)停止違法行為;
6)撤銷違法決定;
7)撤銷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
8)履行職務;
9)糾正不當;
10)行政賠償。
2.行政主體的執(zhí)行公務的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通報批評;
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
3)退賠、恢復原狀;
4)停止違法行為;
5)采取經(jīng)濟制裁措施;
6)賠償損失;
7)行政處分;
8)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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