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其法律的主要特征是民刑不分,諸法合體,重刑輕民,實質上,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民法并沒有形成。導致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就經濟上講,主要是商品經濟不發(fā)達:歷代統(tǒng)治者均“重農抑商”,經濟上的封閉、自給自足,政治上的專橫,不可能為民法提供產生的條件。直到1911年,當時的清政府才制定出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大量抄襲德國、日本及瑞士的民法典,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即被推翻。后來,國民黨政府起草了一部民法典,于1931年5月施行。
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事立法經歷了曲折的發(fā)展過程。1949年以后,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社會經濟關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調整,民法缺乏發(fā)揮作用的經濟條件,除一些單行民事法規(guī)外,民事立法基本上處于停頓狀態(tài)。七十年代后期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經濟得到發(fā)展,民事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fā)展時期,相繼制定和頒布了包括《民法通則》在內的一大批民事法律、法規(guī)、條例。黨的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我國民法理論研究和民事立法更是進入了發(fā)展的春天。1999年3月,我國頒布了新的《合同法》,《物權法》的制訂正在加緊進行。隨著各項民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典,已經為期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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