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直接使用國家強制手段采取的處置措施。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當事人負有必須或者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為重要前提。當事人必須或者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可以是法律規(guī)定的普遍性義務,也可以是行政決定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不同情形采取國家強制措施。
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類:(1)行政監(jiān)督管理中采取的強制調查檢查措施,如強制索取和復制賬簿檔案的調查措施、對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措施和為保全證據采取的扣押措施;(2)防止和制止危害社會行為的強制控制措施,如對醉酒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強制人身約束措施、對患有造成社會危害疾病人員的強制隔離和治療措施、停止使用造成社會危害的設備的查封措施;(3)應對突發(fā)公共事件的強制措施,如臨時征用交通工具的強制措施;(4)行政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如對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措施。前三類措施都具有急迫和暫時的性質,需要由行政機關立即和直接采取強制措施,才能達到維護法律實施和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屬于這里討論的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范疇。不需要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首先通過行政責令改正、行政督促勸告后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可以使用代執(zhí)行等替代措施,并且不至于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屬于行政強制執(zhí)行程序制度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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