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指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知道”是指權利人已親身經(jīng)歷、親眼目睹或已了解到侵害的事實。
如甲廠于1993年5月租借乙廠機器一臺,當年6月甲廠就私自將這臺機器賣了,9月乙廠才得知這件事。乙廠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期間應從9月起計算,而不能從6月算起。“應當知道”是指權利人以前雖不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但法院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認定權利人在某時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如甲將準備用來打家具的一方木料放在乙處,委托乙保管3個月,兩個月后乙聽說甲買了一套新家具,自己就用甲的木料打了一套家具,3年后,甲的女兒結婚要打家具,甲才想起放在乙處的木料,遂向乙要,乙不給,甲于是向法院起訴。法院認定甲應當在乙代管期限屆滿時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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