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的權利
(1)規(guī)定代理權限的權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來自于委托人的授權,因此委托人有權利規(guī)定土地登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及權限范圍。
(2)監(jiān)督土地登記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權利。因為土地登記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后果直接作用于委托人,所以,在不影響土地登記代理人正常開展業(yè)務的前提下,委托人有權監(jiān)督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及活動狀況。
2、委托人的義務
(1)承擔后果的義務
代理行為是指委托人授權代理人為自己處理事務,代理人根據(jù)委托人的授權指示、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權權限擅自處理事務,也不應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因此,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代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的,其最終的結果不管是對委托人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擔。
(2)承擔處理事務費用的義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的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在授權委托土地登記代理處理事務中,對于處理事務所需要的費用可以用兩種方式解決:①預付費用。委托人與土地登記代理人約定合同時,可以預先支付給土地登記代理人處理事務的費用;②償還費用:土地登記代理人在處理事務時發(fā)生的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采集者退散
(3)支付代理傭金的義務。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其代理的業(yè)務成果的同時,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方式和時間支付土地登記代理的勞務報酬。一般代理傭金要考慮代理事項的數(shù)量,也應考慮業(yè)務質(zhì)量等因素。這些因素需要在勞務報酬的支付標準和方式中予以體現(xiàn)。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傭金的拖欠和減少均視為委托人的違約行為。
(4)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委托人必須及時向土地登記代理人提供開展代理活動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如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關的用地資料、權屬資料及其他必備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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