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熟悉)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不具有代理權,但因一些外在表面現(xiàn)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代理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代理制度。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但它與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表見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使第三人誤信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從而法律使其發(fā)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在于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二)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如果代理人實際上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權代理,不發(fā)生表見代理的情況。
(2)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有代理權的理由,即存在所謂的“外表授權”。
(3)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表見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只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4)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除不具備代理權要件外,須具備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有效要件。
(三)第三人誤信代理權存在的原因
造成第三人誤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
(1)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對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并未對其進行授權,第三人信賴被代理人的表示而與該人為法律行為。
(2)被代理人將有證明代理權存在的文件交給他人,第三人信賴此文件而與該人為法律行為。
(3)因委托授權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但第三人誤信其代理行為仍在代理權之內。
(4)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公示代理關系終止的事實,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權證書,以致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關系已終止。
(5)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而不制止,使第三人誤認其有代理權。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1)當?shù)谌酥鲝埓硇袨榈男Яr,表見代理發(fā)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既表見代理人代理行為所設定的權利、義務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見代理人無代理權抗辯善意第三人。
(2)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后,如因此造成損失的,有權向代理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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