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7 14:12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合同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依照本條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愿意接受要約的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要約的內容一致,否則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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