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7 14:10 來源于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承諾的超期,也即承諾的遲到,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而發(fā)出的承諾。依照《合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以承認其效力,但必須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為如果不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受要約人也許會認為承諾并未生效或者視為自己發(fā)出了新要約而企盼要約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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