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法人責任制
(一)制定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目的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guī)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原國家計委于1996年制定并頒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暫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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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規(guī)定》明確指出: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凡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而沒有實行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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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適用范圍是( )。
- · 《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指出,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 )必須組建項目法人。
- · 下列屬于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適用范圍的是( )。
- · 新上項目在( ),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
- · 根據《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的項目是( )。
- · 根據《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guī)定》,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的項目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