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6 16:30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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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銷:《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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