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4 10:47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特點
(1)合同適用規(guī)則的特殊性
①國內法。
②國際公約。
③國際貿易慣例。
(2)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體具有國際性,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的營業(yè)地是否在不同的國家,而非合同當事人的國籍。
(3)合同標的物特點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貨物,即有形動產。股票、債券、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其他財產,以及不動產和提供勞務的交易都不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界定貨物買賣的范圍時,采用了排除法,以下種類的貨物買賣鑒于交易性質、交易方法及標的物的特殊性,不在該公約適用范圍之內:
①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
②經由拍賣的銷售;
③根據法律執(zhí)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④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⑤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⑥電力的銷售。
(4)合同內容的特殊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風險責任的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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