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知識點:幾種特殊情況下工程價款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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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特殊情況下工程價款的確定標準
(一)發(fā)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文件,按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價款
考慮到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最大的是工程價款的結算問題,而其中多數集中于結算依據的認定問題上,而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對工程竣工結算的條款約定了相應的期限和程序等條件,因此,結合合同文本約定應認定當這些條件具備時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按上述格式文本合同的要求,竣工結算的流程為: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fā)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fā)包人。
3.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按照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4.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確認了承包人在發(fā)包人收悉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時間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雙方約定處理,即承包人可直接依據該竣工結算文件主張工程價款。
應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釋在這種特定情況下推定了發(fā)包人應承擔的義務,故此對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程序要求應嚴格把握。也即:承包人必須書面遞交竣工結算文件,且不能適用留置方式;發(fā)包人方的接收人員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外,必須限定在其內部具有收發(fā)職權的部門或負責人,由其簽收或蓋章。此手續(xù)將在訴訟中作為承包方舉證證明發(fā)包人已經有效接受該文件的基本證據。同時,對發(fā)包人來說,若不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全面審核認可,也必須在該期限內就其對報告內容的異議部分書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風險。司法操作中應對上述手續(xù)進行嚴格審查,進而推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雙方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根據中標合同確定工程價款
在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建設的工程項目中,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在訂立合同方面的自由權利受到《招標投標法》的明確限定。該法第46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第59條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于上述國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的存在,雙方當事人無論是出于發(fā)包方強迫、承包方要挾或串通一致,凡對同一建設工程的工程質量、工程期限以及包括墊資款在內的工程價款等核心問題在中標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一份實際遵照執(zhí)行的施工合同的,均應予以糾正,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按照中標合同的約定核算工程價款。
裁判中應注意對此條款不能作絕對機械理解。招標投標法的上述規(guī)定與合同法關于合同當事人有權協(xié)商一致變更合同內容的規(guī)定之間并不存在絕對沖突。凡對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質量、工程期限和工程價款這三項實質性內容作出變更的,只要確實屬于雙方協(xié)商一致,不侵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均應予以承認;同樣,出于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對工程質量、工程期限和工程價款的在先約定作出適當合理變更的,也不應認定為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此即為司法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權發(fā)揮之所在。
(三)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價款結算的,從其約定這也即是行業(yè)習慣中俗稱的“包死價”、“一口價”
施工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即以經審查后的施工圖總概算或者綜合預算為準,有的是以固定總價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此類方式均可不通過中介機構的鑒定或評估即可確定總價款。若實際施工中未發(fā)生合同修改或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fā)生變化的,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款結算。
在司法實踐中,有觀點提出對此類固定價款結算方式也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調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說明中已經明確指出情勢變更原則旨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顯失公平現象,適用于變更或解除合同,現階段在我國合同法律體系中尚未得到體現,實務中不宜據以引用。且固定價款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而言具有一定風險分配的作用,經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建設施工風險的防御者和承擔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蔓延,調整建筑市場有序環(huán)境。如確實出現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還可謹慎適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