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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6 14:20 來源于網(wǎng)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鍋爐的啟、停及運行操作應按現(xiàn)場運行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本規(guī)程有關防止爐膛滅火、爆炸的要求,應納入運行規(guī)程中。
2、鍋爐從啟動到帶初始負荷前,爐膛的通風量一直保持相當于額定負荷通風量25%~30%的吹掃風量,各燃燒器調風器或擋板應適當開啟。
3、燃燒器投入或撤除,應按實踐證明是最佳的順序進行。在直吹式制粉系統(tǒng)中,當某臺磨煤機投入運行時,和它相對應的燃燒器均應投入,并用調整磨煤機的進煤量、風量或增減磨煤機臺數(shù)來調節(jié)鍋爐的負荷。
4、向燃燒器送煤粉之前,其點火器及油槍應投入運行。只有當鍋爐負荷達到一定程度,送入爐膛的燃料不需點火器助燃已能維持穩(wěn)定火焰時,點火器才可退出。
在這種情況下,增投助燃油槍或燃燒器時,也可不投點火器。
5、新爐投產(chǎn)和鍋爐在有改進性的大修后,應進行燃燒調整試驗,以確定合理的過?諝饬、風煤比、煤粉細度、燃燒器及爐膛不投油最低穩(wěn)燃負荷等。
6、當實用燃料與設計燃料有較大差異時,也應即時進行燃燒調整試驗(包括對一、二次風量和風速,過?諝饬,煤粉細度,燃燒器火嘴傾角或旋流強度等的調整試驗),及不投油穩(wěn)燃的最低臨界負荷試驗,以保證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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