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特征
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權性與用益物權以對物的利用為目的不同,擔保物權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擔保物權實現時,其價值權也得以實現。
2.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擔保物權對提供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具有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效力的權利,僅以法律規(guī)定為限,當事人不得約定設立擔保物權,也不得協(xié)議變更擔保物權發(fā)生的要件和內容。
3.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移轉而移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應當注意,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fā)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
4.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不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的不可分,而是為增加其效力賦予擔保物權不可分性,當事人可約定排除擔保物權行使的不可分性。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權的實質在于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擔保標的物變化為其他的價值形態(tài)時,擔保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變形物或者代替物。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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