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 定
行政案件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決定是對人民法院各種命令的總稱。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主要調(diào)整人民法院自身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之間的關系,或者處理與案件程序有關而與當事人無直接關系的事項。決定與裁定一樣,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決定應記入筆錄。
決定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一律不準上訴。法律規(guī)定被決定人可以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和決定的執(zhí)行。
決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1)指定管轄;
2)管轄權的轉移;
3)是否回避;
4)確定第三人;
5)指定法定代理人;
6)許可律師以外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查閱庭審材料;
7)指定鑒定;
8)確定不公開審理;
9)處理妨礙訴訟行為;
10)案件的移送;
11)強制執(zhí)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
12)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
13)其他次要的程序問題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過程中發(fā)生的內(nèi)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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