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草原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公民個人依法對國有草原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草原法》第4條第3款和第4款分別規(guī)定,“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yè)生產。”“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國有草原的使用權人享有法律保護的權利。《草原法》第4條第5款規(guī)定,草原的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草原法》第18條還規(guī)定,草原使用權受到侵犯的,被侵權人可請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牧業(yè)部門處理,有關農牧業(yè)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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