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的意義主要有四個方面:
1.讓土地權利人及時了解其土地權利是否得到保護;
2.在一定時間內,征詢利害關系人的異議;
3.對土地登記機關在行政作業(yè)與審核中的不足,施予救濟,追求登記效力的公平性;
4.保證土地登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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