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總結: 項目負責人責任
(二)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安全施工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素質直接關系到施工安全,必須將其應負的施工安全責任法律化。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的規(guī)定,結合建設施工的實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即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安全生產法》第五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項目負責人在施工活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施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組織實施中勞動力的調配、資金的使用、建筑材料的購進等行使決策權。因此,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負全面責任,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為了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安全資格的管理,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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