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管轄權異議
[重點解析]
1.理解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告就被告”的含義。
2.理解特殊地域管轄。
3.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和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關系是: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了三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在發(fā)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xié)議確定管轄法院。
[重點解析]
1.理解什么是專屬管轄。
2.注意“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掌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三)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第3日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重點解析]
注意“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這幾個字。
二、回避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重點解析]
掌握何種情形下,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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