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2)
(一)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區(qū)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民事行為能力則取決于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
民事權利能力 | 一般權利能力 | 出生——死亡(如:繼承) |
特殊權利能力 | 如:婚姻 | |
民事行為能力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 10周歲,或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10周歲~18周歲,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18周歲,或16周歲~18周歲自食其力的 |
(二)法人
掌握法人成立的四個條件,注意“能獨立承擔責任”是法人不同于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核心特征。注意法人的分類。
(三)掌握“其他組織”的定義和舉例
(四)民事法律關系內容
補充關于民事權利的分類的四個概念,以加深對民事權利的理解:
支配權 | 對權利標的直接進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 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 |
請求權 | 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 債權 |
形成權 | 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 | 撤消權、解除權、追認權 |
抗辯權 | 依法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 | 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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