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11)
2Z201050 物權法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Z201051 掌握抵押權
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權人就是抵押權人。
1、可以在建工程為抵押物,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抵押財產的確定。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3、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1)買受人
2)承租人
例:王某是某長宇建筑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2008年9月,他租用了一臺塔吊,租期為1年,08年11月,李某找到王某說該塔吊已作為抵押物,他就是抵押權人,并出示了抵押合同。該合同顯示抵押合同自08年10月確定生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C )
A.王某不可以繼續(xù)租用該塔吊
B.王某可以繼續(xù)使用,但如果在租期內李某需要實現抵押權,就不可以租用了
C.在租期內,李某不可就此塔吊實現抵押權
D.在租期過后,李某不可就此塔吊實現抵押權
4、抵押權的放棄與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5、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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