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銷售許可的辦理程序
?。?)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注冊登記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yè)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備案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yè)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nèi),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yè),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nèi),將銷售的品種、數(shù)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