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產估價師知識點整理:轉質權
質權人為擔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債務,在占有的質物上再次設定質權的稱為轉質,所成立的質權為轉質權。因轉質而取得質權的人為轉質權人。轉質既可適用于動產質權,也可適用于權利質權。轉質依其是否經出質人同意,分為“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承諾轉質”,指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在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行為。承諾轉質是經出質人同意的行為,質權人對因轉質權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并不因轉質而加重法律責任。“責任轉質”指質權人不經出質人同意,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于第三人的行為。責任轉質因未經出質人同意就將質物轉質,不僅要承擔質物因轉質權人的過失而滅失、毀損的責任,而且要承擔因轉質期間發(fā)生的因不可抗力產生的質物的風險責任,其責任要比未轉質的情況沉重得多。各個國家和地區(qū)對于轉質及轉質的類型有不同的規(guī)定:有的未對轉質做規(guī)定,如德國、法國;有的規(guī)定“承諾轉質”,如瑞士;有的規(guī)定“責任轉質”,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有的同時規(guī)定“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如日本。
對是否允許轉質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應當允許轉質。質權具有融通資金和保全債權的雙重功能,質權人因質權的設定而投入的融資,有通過轉質再度流動的可能性,轉質具有促進金融流通的經濟機能。動產質權在現(xiàn)代社會中本身就存在著不利于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的缺陷,如果承認轉質,就可以使物再次發(fā)揮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有助于促使物的價值實現(xiàn)的最大化。就轉質本身而言,對債務人、質權人和轉質權人并無任何不利。有的認為,轉質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復雜,允許轉質則可能損害出質人的利益。
物權法不提倡轉質,也沒有禁止轉質。為了保護出質人的利益,本條規(guī)定的原則是,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允許轉質,質權人轉質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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