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簽訂主體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合同類型(三類)
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項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合同以及因附著物出租、轉讓、抵押而補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出讓合同的履行
閑置的處理
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用途改變
用地單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及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地價款(兩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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