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FIDIC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一)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師決定: FIDIC編制的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fā)點之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模式。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84+28)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合同爭端裁決委員會,并將副本送交對方和工程師。裁決委員會在收到提交的爭議文件后84天內作出合理的裁決。作出裁決后的28天內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滿意裁決的通知,則此裁決即為最終的決定。
3.雙方協(xié)商:(84+28+56)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84天內沒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后的28天內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后的56天才開始審理,這一時間要求雙方盡量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4.仲裁 如果雙方仍未能通過協(xié)商解決爭議,則只能在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最終解決。
?。ǘ幎瞬脹Q委員會(是DAB,不是爭議評審委員會DRB):
簽訂合同時,業(yè)主與承包商通過協(xié)商組成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可約定為1名或3名成員,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合同每一方應提名一位成員,由對方批準。雙方應與這兩名成員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員(與DRB的區(qū)別),第三人作為主席。爭端裁決委員會屬于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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