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標準文件使用注意問題
答:使用《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有:
1.凡列入國家或地方投資計劃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使用《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可參照使用。
2.《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發(fā)布后,2000年2月頒發(fā)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同時廢止,之前根據(jù)《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完成招標工作的項目仍按原合同條款執(zhí)行。
3.《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是《標準文件》在水利水電工程應用上的補充和細化,上述文件應結合使用,二者相同條款號若內(nèi)容不一致時,采用《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
4.《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中的“申請人須知”(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資格審查辦法”(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及附件格式除外)、“通用合同條款”,應不加修改地引用。
《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中的其他內(nèi)容,供招標人參考。
5.“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用于進一步明確“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中的未盡事宜,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和填寫,但不得與“申請人須知”和“投標人須知”正文內(nèi)容相抵觸,否則抵觸內(nèi)容無效。
6.“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和“評標辦法前附表”用于進一步補充、明確資格審查和評標的因素、標準。招標人應根據(jù)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詳細列明正文之外的審查或評審因素、標準,沒有列明的因素和標準不得作為資格審查或評標的依據(jù)。
7.“專用合同條款”可根據(jù)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按其條款編號和內(nèi)容對“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但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nèi)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8.“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是參考性的文本,招標人可根據(jù)工程項目的具體需要進行修改,但應注意與“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以及“工程量清單”的銜接。
9.《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中須不加修改引用的內(nèi)容,若確因工程的特殊條件需要改動時,應按項目的隸屬關系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10.《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11.《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文件》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