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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3 11:51 長城在線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關于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關于房產糾紛案件,《通知》要求“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有關人士認為,這將使因房價回落引起的退房糾紛更難獲得支持。《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近幾年,房價的上漲也使得房地產糾紛逐年增多,主要涉及交易、繼承、房產登記等領域,隨著樓市調控政策的深入,房價波動引起的交易糾紛明顯增加。”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月鋒也是12348司法行政熱線的特聘律師,他說,時常會接到有關房價下降,是否可以終止合同的熱線咨詢。此次《通知》中強調“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就個人理解,就是在解決類似降價退房等糾紛時不再用情事變更的原則。
李月鋒解釋,所謂情事變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間,非因當事人雙方的原因,發(fā)生定約時難以預料的情事變更,如維持合同發(fā)生當時的效力,其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本項合同,以維持公允。而此次《通知》意味著明確了價格變化是市場經濟規(guī)律決定的,并非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的,因降價而導致的退房要求將更難以獲得支持。
李月鋒說,如果新的調控政策出臺導致原來簽訂的購房合同難以履行,比如首付比例提高消費者難以承擔、銀行貸款無法獲批使得消費者難以履行合同的,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在簽訂合同后,消費者出現(xiàn)重大意外,比如失去經濟來源,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的,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另外,簽訂購買合同后,發(fā)現(xiàn)開發(fā)商證件不全或宣傳、銷售中有欺詐行為,也有權解除合同。
現(xiàn)在房子動輒上百萬元,房價有漲有跌,市場風險無法避免,李月鋒建議消費者購房前應對市場有良好的預見性,避免房價出現(xiàn)較大波動時因心理失衡導致消費糾紛,另外,對房地產的實際情況要實地考察,充分了解,不能僅憑地產商的宣傳草率決定。
對于《通知》中對房地產糾紛更加明確的界定,路勁地產集團河北公司策劃經理薛鋒表示,“退房風波”在一線城市上演比較激烈,而以石家莊市為代表的河北樓市價格相對平穩(wěn),公司尚未遇到此類糾紛,但他認為消費者應理性面對房價漲跌,能夠享受上漲的增值,也需要承擔降價的風險。他表示《通知》的下發(fā)對河北樓市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但提醒消費者在購房時需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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