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協議解除、預告解除、經濟性裁員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性裁員:
?。ㄒ唬┗悸殬I(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ǘ┗疾』蛘哓搨谝?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ㄋ模┓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趦鹊?;
?。ǘ┯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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