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二章(7)
25.出讓方式歸納總結
方式 | 人數少于三個 | 適用范圍 | 法律文件 |
招標 | 終止招標 | 需要優(yōu)化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 中標通知書 |
拍賣 | 終止拍賣 | 區(qū)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qū),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 成交確認書 |
掛牌 | 可以成交 | 成交確認書 | |
協(xié)議 | 一般只有一家 | 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yè)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 協(xié)議出讓合同 |
26. 出讓年限
法定出讓最高年限
居住用地 70年
工業(yè)用地 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 50年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 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具體的出讓年限可以短于但不能長于以上最高年限
27.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四種情況)
期限屆滿的處理
住宅-期限屆滿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
期限屆滿前提前收回
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應對其上的房屋及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合同而收回
司法機關決定收回
因土地使用者觸犯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司法機關決定沒收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
28.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因土地滅失而終止(標的物不存在)
因土地使用者的拋棄而終止(權利人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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