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二章(8)
29.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簽訂主體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合同類型(三類)
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項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合同以及因附著物出租、轉讓、抵押而補佃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0.出讓合同的履行
閑置的處理
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滿二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用途改變
用地單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及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相應調整地價款(兩部門批準)
31.合同的解除(雙方,均為60日)
土地使用者延期付款超過60日,土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土管部門雙倍返還定金,退還已支付地價款,并可要求賠償
32.劃撥的含義
概念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用地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含義
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和地無償取得兩種形式(成本價或無償)
劃撥土地一般無期限,但未經許可不得流轉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核準并按法定程序辦理手續(xù)
國有土地主要是出讓用地和劃撥用地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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