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行政處罰的程序的和執(zhí)行
6、行政處罰的程序的和執(zhí)行:
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公民50元以下,單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一般程序:除可以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fā)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通過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有四種情況:一是有違法行為,二是輕微違法,三是沒有違法,四是違法構成犯罪的。
聽證程序: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做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做出罰款決定的機關應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當事人不能履行行政處罰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每天加收取3%的滯納金;查封;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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