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課程講義(15)
6.房屋登記的程序
6.1 程序
申請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但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由相關共有人申請
申請登記材料應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應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受理
審核
記載于登記簿
發(fā)證
【2009年】
申請房屋登記時,申請登記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
【答案】對
6.2 予以登記的條件(5條件)
主體一致
與規(guī)劃證明材料及登記簿記載一致
申請內容與材料證明事實一致
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不存在不予登記的情形
6.3 不予登記的情形(7條)
違法建筑
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權利業(yè)源證明或提供的不一致的
申請登記事項與登記簿記載事項沖突
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
房屋已依法被征收、沒收
房屋被查封期間
其它
6.4 其它規(guī)定
權屬證書的種類
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登記的公告
公告是對可能存在異議的申請,采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
公告并不是房屋登記的必經程序
是否有必要公告,由登記機構確定
【2006年】
我國房屋權屬登記( )。
A.具有公信力
B.公告是必經程序
C.是一項法定制度
D.為權利動態(tài)登記
E.可以制作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權證書
【答案】 ACD
【解析】B公告非必經程序;E有兩種證書,所有權證和他項權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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