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案例解讀(1)
一、基本案情
甲、乙均為與某勞務公司訂立勞動合同的工人。2009年5月5日,工人甲與工人乙在工地發(fā)生口角,甲于5月6日夜趁乙不備從背后將其用麻袋蒙住毆打然后逃逸。5月7日乙委托律師向公安機關報案,5月10日甲主動承認了毆打乙的事實。試述工人乙關于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確定。
二、案例評析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guī)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可劃分為四類。
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模谎痈痘蚓芨蹲饨鸬?;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本案中,工人甲毆打工人乙的行為適用短期訴訟時效,工人乙明確知道侵害主體的時間為2009年的5月10日,故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