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及相關》: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46.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6種原因)
因履行而終止(清償)
因解除而終止(協(xié)議或行使解除權)
因抵消而終止(互負債務,對等消滅)
因提存而終止(債權人不明,標的物提交保管)
因免除債務而終止(債權人依法拋棄債權)
因混同而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47.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分類
協(xié)議解除
單方解除
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債務,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48.單方解除
條件
約定解除條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設定
法定解除條件
不可抗力
當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程序
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以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人一方主張解除事同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事同的效力
49.解除施工合同的條件
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發(fā)包人可請求行使解除權
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承包人可請求行使解除權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xié)助義務的
合同解除后發(fā)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50.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以及糾紛解決條款的效力
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以下處理: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fā)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修復后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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