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建設用地使用權
2.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2.1 出讓的概念
2.2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2.3 出讓方式
2.4 出讓年限
2.5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2.6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終止
2.7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1 出讓的概念
概念
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上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金:是指通地有償有限期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者,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個使用期間的地租
出讓的含義
出讓,也稱批租或土地一級市場,由國家壟斷
經出讓取得使用權的單位,只有使用權,在期限內對土地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部分處分權);土地使用權可以入市,可以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但地下埋藏物歸國家所有
使用者只有在向國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集體土地不經征收不得出讓
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與土地使用者之間關于權利義務的經濟關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償、有期限的特點(民事關系)
2.2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出讓土地的三符合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符合城市規(guī)劃
符合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程序
省級政府下達控制指標,擬定年度出讓國有土地總面積方案
具體出讓每幅地的條件,由市縣級政府土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擬定,經有批準權折人民政府批準后
由市、縣土管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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