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級建造師考試資料:熟悉代位權
?。ㄈ┦煜ご粰?/strong>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涉及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
債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權。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何謂“怠于”:不對次債務人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權利。
3、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債權: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代位權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債權人。
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代位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教材上說的是錯的)
例:甲公司欠劉某100萬元,丙公司欠甲公司150萬元,均已屆清償期。甲公司一直拖延不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至使其自身無力向劉某清償。下列關于代位權的說法正確的是( )。(09真)
A、劉某可以甲公司的名義向丙公司提出償債請求
B、劉某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權
C、劉某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應有盡有由甲公司承擔
D、代位權順利行使后,丙公司對甲公司所負債務消滅
答案:c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